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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机管发〔2022〕21号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3-02-20

  第三条 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第四条 公共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服务类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托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以托管费暂估价(可根据托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维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涉密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能耗强度超过所在类别能耗定额标准基准值且综合能耗超过500吨标准煤(当量值)的公共机构、空调和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数据中心(信息化机房)PUE值高于1.4的公共机构,要积极主动实施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升级。

  推荐采用设备运维、能源管理一体化的全托管模式。集中办公或有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独立办公的公共机构,宜采用集中打包的方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第六条 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依据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

  既有建筑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测算。

  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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