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3-02-2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
(联系人:市机关事务局 朱铁权;联系电话:55575205)
北京市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化机制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资金和技术配置作用,规范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分析诊断、用能系统改造运维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力、燃气、油品、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改造、运行和维护,依据能源基准确定并支付托管费用,从而达到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运行成本等目的的节能服务模式。
第二条 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引导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市区两级机关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级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组织推进市区党政机关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文物、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机关事务部门指导下,组织推进本系统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是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因地制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