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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节能减排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16-11-03

  第八条用油管理:

  1、加强公务用车用油定额考核,控制减少单车油耗。车辆用油实行定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主要车型油耗定额标准和相关规定。细化单车油耗定额具体标准,推行单车油耗节奖超罚措施。

  各单位配车,根据人员情况分配用油定额并进行费用包干管理。车辆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支出,列入单车核算考核范围。

  2、合理制定各单位月均派车指标数,定期公布各单位派车情况及油耗指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原则上本月不再安排公务派车。

  3、严格车辆各项费用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车辆日常费用支出。

  4、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开展节油驾驶、安全驾驶、维护保养车辆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一、二、三区及永定门办公区独立核算的机关直属单位能耗,实行分户计量,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以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转自公共机构节能网)

  http://ecpi.ggj.gov.cn/zcfg/201305/t20130509_2838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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