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18-03-12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城镇道路管理部门报告;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因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集中供热规划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的;
(三)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
(四)接到有关供热问题的投诉未在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
(二)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
(三)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