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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划分

  第三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三十七条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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