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5-16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气候区民用建筑新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