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5-16
(五)验收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专家组意见;
(六)反馈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意见由专家组负责填写,主持验收单位意见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填写,组织验收单位意见由省建设厅填写。
验收意见一般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工程是否完成了申报书所提出的技术目标;
(二)对工程在技术含量方面的整体评价(超过、达到、未达到);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超过、达到”评价等次的即视为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发文公示并统一颁发试点或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试点、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列入试点、示范工程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既不按计划进行,又不说明原因,或没有按建设厅、市建委及专家组的意见进行整改的项目;
(三)未达到申报书所提出的技术目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四)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达标专项验收的项目;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竣工后一年半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试点、示范工程通过验收或颁发证书、标牌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消其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或示范工程称号,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