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1-23
第三十五条热价定价机关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制定和调整热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热价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热价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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